(2015)黔法民初字第0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刘礼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刘礼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08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178-1。负责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富中,该支行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刘礼凡,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刘礼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符合准许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承担。审判员 廖小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