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云汉与马学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汉,马学成,冯福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汉。被执行人马学成。被执行人冯福基。本院在执行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0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学成偿付原告王军劳务工资15609元,被执行人冯福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元,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学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