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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云汉与马学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汉,马学成,冯福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汉。被执行人马学成。被执行人冯福基。本院在执行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0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学成偿付原告王军劳务工资15609元,被执行人冯福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元,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学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