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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崔长凯。委托代理人:梁士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许家顺。委托代理人:王凤凯,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南国英,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长凯及委托代理人梁士龙,被上诉人吉林省吉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凤凯、南国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44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