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周立杰、白景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白景秋,周立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被告:白景秋,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周立杰,女,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周立杰、白景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7.00元,减额收取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