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王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女。被执行人王冰,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给付执行款37805元(其中本金35800元、利息476元、案件受理费1069元、执行费46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