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廷申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申,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992号原告黄廷申,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25幢106室-2。法定代表人葛水昌。原告黄廷申诉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廷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越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