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廷申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申,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992号原告黄廷申,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25幢106室-2。法定代表人葛水昌。原告黄廷申诉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廷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越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