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于志君与白展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君,白展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于志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白展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君诉被告白展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志君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