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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于志君与白展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君,白展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于志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白展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君诉被告白展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志君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