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袁聚华与石林县玉龙磷肥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聚华,石林县玉龙磷肥有限公司,石林县乃古石林生态观光园,李家玉,保琼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袁聚华,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石林县玉龙磷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玉,该公司经理住所:石林县石林镇被执行人:石林县乃古石林生态观光园法定代表人:保琼花,该观光园投资人住所:石林县被执行人:李家玉,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执行人:保琼花,女,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关于袁聚华申请执行石林县玉龙磷肥有限公司、石林县乃古石林生态观光园、李家玉、保琼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县玉龙磷肥有限公司、石林县乃古石林生态观光园、李家玉、保琼花支付申请执行人袁聚华案款51537.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袁聚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林县玉龙磷肥有限公司、石林县乃古石林生态观光园、李家玉、保琼花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515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69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