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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姬海庆与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海庆,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姬海庆,无业。被告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徐振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海庆诉被告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海庆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海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姬海庆承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