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江与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姜曾恩,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