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刑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勇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刑执字第513号罪犯李勇胜,又名李永胜,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山西省平陆县。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勇胜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后该犯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运中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勇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按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累计获监狱表扬1个,嘉奖1个,余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胜在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1个,嘉奖1个,余5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李勇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张保和审判员 张岱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