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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梁水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水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56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水贵,务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吸毒于2015年8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水贵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水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梁水贵在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黄杰村委莲塘湖村戏台旁,盗走被害人陈某的一辆五羊WY125-6A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车架号码:LWYPCJ6A2D6B27233,发动机号码:13053039。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3元)。销赃后获利800元。2、2015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梁水贵在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山阁电信局门前,盗走被害人侯某的一辆新大洲SDH100-43A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车架号码:LTMPCGH04E5004392,发动机号码:E5001330。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91元)。销赃后获利600元。另查明,2015年8月8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山阁派出所民警因梁水贵涉嫌吸毒而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盘查。梁水贵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盗窃罪行。再查明,被告人梁水贵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水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登记表、前科材料、指认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水贵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梁水贵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水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水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梁水贵犯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情节,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水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水贵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盗窃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水贵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与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水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楚珩人民陪审员  陈广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衍芬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