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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林波与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波,车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188号原告周林波,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彪,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波与被告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波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林波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