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兰妹与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兰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彭溪镇富洋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蔡正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兰妹。上诉人浙江盛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由接受货币一方(上诉人方)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温州市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胡爱玲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