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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诉刘风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刘风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826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与北凯旋路交汇处东行800米道北,法定代表人杜一宝。被告刘风祥,66岁,1949年8月10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风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