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式松与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式松,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85号原告:高式松,工人。被告: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法定代表人:郝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案受理了原告高式松诉被告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式松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高式松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式松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 诗 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