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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会与被告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会,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刘晓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米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会与被告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会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会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