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会与被告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会,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刘晓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米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会与被告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会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会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