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丁某与薄某甲、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薄某甲,张某,薄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731号原告:丁某,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超,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某甲,男,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张某,女,住址同上。被告:薄某乙,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薄某甲、张某、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