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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志明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750号罪犯陈志明,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志明的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1.4分,2013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