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5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高淑范与唐绪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范,唐绪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5247号申请执行人高淑范,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京京。被执行人唐绪斗,男,1956年9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高淑范诉被告唐绪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7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绪斗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绪斗腾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北里××号金桥国际公寓A××××、A××××室的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02903.96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租占用费及诉讼费、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可以腾退的地点,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腾退的地点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07872号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