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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沃尔玛超市将两罐美赞臣奶粉的警报器敲掉,把奶粉装进包里盗走,其后被超市防损员当场抓获。经查,李某在2015年9月6日与9月7日采用同样的方法在上述沃尔玛超市内分别盗窃美赞臣奶粉两罐。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美赞臣奶粉共价值人民币1595元。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5)166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2015年9月8日被抓获这次应为未遂。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涉案奶粉、背包照片,委托书,商品被盗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商品盘点记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害单位华侨城沃尔玛代表刘某某的陈述,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9月8日的盗窃行为未能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用的背包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淦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