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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皇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郑福与王彬、范春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王彬,范春蕾,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皇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郑福。委托代理人秦丽,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被告范春蕾。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6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与被告王彬、范春蕾、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郑福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