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周启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杨阳,周启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林荫东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86000400-1.负责人熊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兵胜,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凤,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启寿,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鹰潭市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为126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