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速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速字第8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某民族汉族性别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辩护人刘乃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523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16日14时许,在青岛市李沧区河南庄中小区4号楼一单元103户内,因经济纠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晓亮、郝杨、孟祥吉、庄栋等人通过殴打、开水烫等手段限制陈某某人身自由至次日18时,限制潘某某人身自由至次日12时。经鉴定,陈平安体表散在一度烫伤,局部二度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指控罪名非法拘禁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个月以上拘役或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同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