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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吉力打土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力打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472号罪犯吉力打土,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四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力打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吉力打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力打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吉力打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力打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