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顾学文。被告卢道勤。被告朱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学文诉被告卢道勤、朱成国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学文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对被告卢道勤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卢道勤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顾学文撤回对被告卢道勤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
顾学文与卢道勤、朱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顾学文。被告卢道勤。被告朱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学文诉被告卢道勤、朱成国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学文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对被告卢道勤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卢道勤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顾学文撤回对被告卢道勤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