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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1562号

顾学文与卢道勤、朱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学文,卢道勤,朱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顾学文。被告卢道勤。被告朱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学文诉被告卢道勤、朱成国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学文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对被告卢道勤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卢道勤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顾学文撤回对被告卢道勤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