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52-2号
原告: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秘胜义。
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书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村村民委员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司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衡水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