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少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200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暨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铸涛,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上诉人唐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阳刘,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非,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青峰镇青峰街*组。法定代表人唐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雷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唐铸涛因与被上诉人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郧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汪粼、陈虎(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铸涛的委托代理人阳刘、被上诉人六里峡电站的委托代理人雷涛、杜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唐铸涛以已经与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唐铸涛在本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某、唐铸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上诉人唐铸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郧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婵婵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