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01-1号
申请执行人:刘秋菊,女,1967年9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学贵,男,1942年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秋菊与被执行人陈学贵健康权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29.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学贵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广胜
审 判 员 刘发扬
代理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