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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淑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刘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勇,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福德,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淑权,系大连万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卢士才,系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法学教研室教授。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刘淑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