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方进与吴春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进,吴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06号申请人方进,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春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申请人方进与被执行人吴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春明外出,地址不详,在歙县各大商业银行没有银行存款,在歙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没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在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没有车辆权属登记信息,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谢 家 骥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