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商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华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文,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传丽(系陈满昌之妻),女,汉族,1974年6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严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贤宝,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星(系陈满昌之子),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严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贤宝,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雨民初字第2317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没有证据证明陈满昌生前的工作地点在百安居雨花店,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徐家汇华济路168号,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陈满昌生前的工作地点在百安居雨花店,该店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上海商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学峰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