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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熊兆海与范笑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兆海,范笑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582号原告:熊兆海。被告:范笑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兆海与被告范笑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兆海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兆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兆海负担。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