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熊兆海与范笑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兆海,范笑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582号原告:熊兆海。被告:范笑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兆海与被告范笑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兆海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兆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兆海负担。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