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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彭绍森与广西九里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德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绍森,广西九里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德权,黄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彭绍森。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文峰南路西面。法定代表人邱凤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德权。被执行人黄雪群。彭绍森与广西九里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德权、黄雪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德权、黄雪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绍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冯德权有房产,但已被本院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德权、黄雪群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德权、黄雪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绍森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