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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248号

罗骊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248号原告罗骊,女,出生于1972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静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华,男,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邓文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骊与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骊负担。

审判员 郭 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