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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行初字第00086号

周震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震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下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周震宇,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煜,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震宇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周震宇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震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震宇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震宇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徐 远

代理

审判员 张 悦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