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陆某某,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四平市。被告:刘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