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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陆某某,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四平市。被告:刘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