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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军,王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周学军,男,1967年生。被执行人王天宝,男,1970年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军与被执人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天宝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