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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05-1号

曾世红与杨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世红,杨德军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5-1号原告曾世红,女,汉族。被告杨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世红与被告杨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738元,但原告仅交纳1369元案件受理费,还应交纳1369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曾世红负担。

审判长  李昌芳

审判员  姚江梅

审判员  岳冀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双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