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5-1号原告曾世红,女,汉族。被告杨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世红与被告杨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738元,但原告仅交纳1369元案件受理费,还应交纳1369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曾世红负担。
审判长 李昌芳
审判员 姚江梅
审判员 岳冀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双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