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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杜海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颜,任凤宇,任凤华,任凤维,杜海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颜,住黑龙江省宾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凤宇,住黑龙江省宾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凤华,住黑龙江省宾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凤维,住黑龙江省宾县。诉讼代理人王贵军,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海洋,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2015年10月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A号。诉讼代表人宋东胜,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宋泓霖,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中村委*组。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海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颜、任凤宇、任凤华、任凤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凤宇、任凤华、诉讼代理人王贵军、被告人杜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杜海洋驾驶灯光和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黑LQ46**号夏利车沿宾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州镇何家屯路段,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任广顺追尾相撞,造成任广顺(男,殁年61岁)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杜海洋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海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杜海洋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海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颜、任凤宇、任凤华、任凤维诉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黑LQ46**号夏利车在他单位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对于合法请求部分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杜海洋驾驶灯光和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黑LQ46**号夏利车沿宾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州镇四季青村何家屯路段,同前方同向的由被害人任广顺骑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任广顺(男,殁年61岁)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杜海洋驾车逃逸。杜海洋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杜海洋到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杜海洋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杜海洋表示谅解,请求对杜海洋判处缓刑。被害人任广顺系宾县鸟河乡永年村任家屯居民,任广顺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颜系夫妻关系,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凤宇、任凤华、任凤维系父亲与子女关系。被保险人杨海明于2014年12月18日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为黑LQ46**号夏利车,约定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11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纪实:2015年10月3日18时35分,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刘福东报案后,指令宾县交警大队出警称,在宾白公路何家屯与武家屯中间位置,一人骑自行车被轿车撞,轿车司机逃逸,请求处理,经侦查,案发当日杜海洋自动到宾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杜海洋,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宣阳村东联发屯,未发现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3.被告人杜海洋的供述及辩解材料: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许,他驾驶黑LQ46**号夏利车沿宾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州镇何家屯路段,因灯光看不清,同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人相撞,他下车看见一个人在地上躺着,他驾车逃逸,然后自首。4.法医鉴定书:死者任广顺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5.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黑LQ46**号夏利车灯光和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6.责任认定书:杜海洋驾驶灯光和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黑LQ46**号夏利车沿宾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州镇何家屯路段,将前方同向任广顺骑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任广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杜海洋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广顺无责任。7.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8.居民身份证:辛颜,于1955年3月7日出生,任凤华,1974年7月8日出生,任凤宇,1976年1月26日出生,任凤维,1979年10月16日出生。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保险人杨海明于2014年12月18日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黑LQ46**号夏利车,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1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灯光和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杜海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颜、任凤宇、任凤华、任凤维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海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颜、任凤宇、任凤华、任凤维关于任广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