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642号原告周道南,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立光、陈倩,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和,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幼珠,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南与被告陈建和、陈幼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南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道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1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周道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