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22-1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珍中。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春,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江伟,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难以处置,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