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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322-1号

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春、江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春,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22-1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珍中。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春,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江伟,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难以处置,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