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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礼等22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XX,牛XX,周XX,张XX,何XX,郑XX,支XX,安XX,安X,刘XX,毛XX,陈XX,段XX,杨XX,杨X,王XX,李XX,范XX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8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牛XX,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支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段XX,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XX,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诉讼代表人曾XX,男,汉族。诉讼代表人牛XX,女,汉族。诉讼代表人周XX,男,汉族。上诉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XX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田XX、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茹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