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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执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红十字会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龙朝言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红十字会医院,龙朝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9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红十字会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嘉陵一村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5793-X。法定代表人何建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艳清,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重庆红十字会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龙朝言,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重庆红十字会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与龙朝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法民初字第08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朝言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3000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佳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