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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陈蓉诉被告王道海、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蓉,王道海,陈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陈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道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陈小容,女,汉族,生于1975年,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诉被告王道海、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蓉于2015年12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蓉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