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陈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道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陈小容,女,汉族,生于1975年,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诉被告王道海、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蓉于2015年12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蓉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