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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36号

肖锋与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武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锋,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武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36号原告肖锋,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8号院9号楼4门101室。法定代表人白松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向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锋诉被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武向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锋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肖锋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