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353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方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全部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
方某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353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方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全部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