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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353号

方某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某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353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方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全部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