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7号
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金财。
被告:吕明星。
被告:秘希行。
被告:故城县神宝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希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明星、秘希行、故城县神宝皮草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明星、秘希行、故城县神宝皮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要求冻结被告吕明星、秘希行、故城县神宝皮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