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仲审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宏寿与王继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意 见 书(2015)宁商仲审执字第238号申请人王宏寿,男,汉族,1947年10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葛世敏,女,汉族,1958年4月6日生。被申请人王继平,男,汉族,1961年7月1日生。申请人王宏寿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106-08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继平向其支付人民币61655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106-08号裁决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条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王继平送达《申请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告知王继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并应提供相关证据。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王继平未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经审查,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106-08号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王宏寿的申请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