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1031-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文瑞,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周春桥,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1031-4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春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春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春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