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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1031-4号

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春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1031-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文瑞,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周春桥,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1031-4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春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春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春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